# 虛擬貨幣犯罪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分隨着虛擬貨幣的全球性擴張,其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復雜,特別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在虛擬貨幣犯罪鏈條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罪")是兩個經常被適用的罪名,但常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產生混淆。這種混淆不僅影響案件的準確定性,還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量刑輕重。雖然這兩項罪名都是刑法打擊信息網路犯罪和洗錢行爲的重要工具,但在主觀故意、行爲方式和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一、案例分析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爲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判決涉及虛擬貨幣的幫信罪和掩隱罪時的區別處理。案情概要:2020年12月,被告人陳思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轉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參與轉帳,部分涉及購買虛擬貨幣。經統計,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轉移了14.7萬餘元的電信詐騙資金。2021年2月,盡管主要犯罪分子被抓獲,陳思等人仍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或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陳思及其辯護人認爲應當構成較輕的幫信罪,但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幣圈刑案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範圍在虛擬貨幣相關的刑事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通常與行爲人的角色、主觀認知程度及行爲後果密切相關。盡管兩罪都要求行爲人"明知",但其適用場景存在明顯差異:### (一)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幫信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爲其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幫助的行爲。在虛擬貨幣領域,常見的幫信罪行爲包括:1. 協助詐騙團夥收取或轉移虛擬貨幣;2. 明知是非法資金卻仍提供地址轉帳服務;3. 提供虛擬幣錢包地址用於資金中轉。這類罪行的關鍵在於"幫助"行爲直接爲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終獲取收益爲目的。### (二)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上遊犯罪處理"贓款",具體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其常見表現包括:1. 收購他人通過電信詐騙獲得的虛擬貨幣;2. 明知爲非法資金仍進行"洗幣"或兌換成法定貨幣;3. 代爲保管、提現等行爲。掩隱罪強調行爲人幫助"消化贓物",更接近傳統意義上的"洗錢",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有明確認識。因此,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 三、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結合主觀心態、客觀行爲及案件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 (一)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1. 幫信罪:行爲人須對"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別人是電信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網路違法行爲(只需要概括性明知),還提供幫助。2. 掩隱罪:行爲人須對"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贓款"即可。換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爲本身的知曉,而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二)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1. 幫信罪多發生在犯罪進行中或之前,起到"助攻"作用;2. 掩隱罪通常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後,起到"清洗贓物"的作用。舉例來說,幫助犯罪分子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可能構成幫信罪;但若犯罪分子已經完成詐騙,將虛擬幣交由他人代持或出售時,對方則可能構成掩隱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較強因果關係,例如沒有資金轉帳,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遊犯罪"收益變現",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在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辯護:第一是證據層面:需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虛擬貨幣的方式、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資金流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圖。第二是主觀層面:若被告人確未明知上遊行爲爲犯罪,只知道"這筆資金來源不明",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輕罪"處理。## 四、結語在虛擬貨幣高度匿名、易跨境、去中心化等特性的影響下,刑法適用難度顯著增加,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恰恰在這種模糊邊界中,相關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法律翻譯者"的職責,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的技巧,還要深入理解虛擬貨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從刑事政策層面看,輕重罪名的精準適用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正義實現。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夠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直接決定了涉案人員的命運軌跡。未來,隨着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規範以及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中的每一次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責任心的嚴峻考驗。
虛擬貨幣犯罪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分及適用
虛擬貨幣犯罪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分
隨着虛擬貨幣的全球性擴張,其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復雜,特別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在虛擬貨幣犯罪鏈條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罪")是兩個經常被適用的罪名,但常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產生混淆。
這種混淆不僅影響案件的準確定性,還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量刑輕重。雖然這兩項罪名都是刑法打擊信息網路犯罪和洗錢行爲的重要工具,但在主觀故意、行爲方式和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一、案例分析
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爲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判決涉及虛擬貨幣的幫信罪和掩隱罪時的區別處理。
案情概要:2020年12月,被告人陳思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轉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參與轉帳,部分涉及購買虛擬貨幣。經統計,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轉移了14.7萬餘元的電信詐騙資金。
2021年2月,盡管主要犯罪分子被抓獲,陳思等人仍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或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陳思及其辯護人認爲應當構成較輕的幫信罪,但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幣圈刑案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範圍
在虛擬貨幣相關的刑事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通常與行爲人的角色、主觀認知程度及行爲後果密切相關。盡管兩罪都要求行爲人"明知",但其適用場景存在明顯差異:
(一)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幫信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爲其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幫助的行爲。在虛擬貨幣領域,常見的幫信罪行爲包括:
這類罪行的關鍵在於"幫助"行爲直接爲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終獲取收益爲目的。
(二)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上遊犯罪處理"贓款",具體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其常見表現包括:
掩隱罪強調行爲人幫助"消化贓物",更接近傳統意義上的"洗錢",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有明確認識。
因此,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
三、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結合主觀心態、客觀行爲及案件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
(一)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
幫信罪:行爲人須對"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別人是電信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網路違法行爲(只需要概括性明知),還提供幫助。
掩隱罪:行爲人須對"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贓款"即可。
換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爲本身的知曉,而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二)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舉例來說,幫助犯罪分子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可能構成幫信罪;但若犯罪分子已經完成詐騙,將虛擬幣交由他人代持或出售時,對方則可能構成掩隱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較強因果關係,例如沒有資金轉帳,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遊犯罪"收益變現",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辯護:
第一是證據層面:需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虛擬貨幣的方式、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資金流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圖。
第二是主觀層面:若被告人確未明知上遊行爲爲犯罪,只知道"這筆資金來源不明",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輕罪"處理。
四、結語
在虛擬貨幣高度匿名、易跨境、去中心化等特性的影響下,刑法適用難度顯著增加,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恰恰在這種模糊邊界中,相關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法律翻譯者"的職責,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的技巧,還要深入理解虛擬貨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
從刑事政策層面看,輕重罪名的精準適用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正義實現。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夠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直接決定了涉案人員的命運軌跡。
未來,隨着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規範以及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中的每一次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責任心的嚴峻考驗。